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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小时”工伤认定应回归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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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着装出庭彰显司法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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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十八小时”工伤认定应回归立法本意

作者:□新华社记者 汪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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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岁北京医师昌克勤因突发疾病晕倒在手术室,经过一个月抢救,于日前遗憾离世。然而由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昌克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引起网络巨大争议。

  人们质疑法条缺乏温度,但背后还有法律实践上的问题。面对48小时限制性设定,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应更多从立法本意出发,在具体的执法、司法中体现立法的本意。

  工伤认定48小时时限,源自2004年我国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视同工伤。正是这个规定,将抢救超过48小时的职工,划定在工伤之外。这一法条被认为是有悖人道主义。

  然而回到立法本意,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事实上,在很多国家“病”和“伤”适用不同法律规范,疾病不属于工伤保护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的规定性限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然而,由于因工和非因工死亡,家属所获补偿金额相差巨大,一些贫困家庭进退失据,甚至出现“单位拼命救死人,家属拼命埋活人”现象。2013年9月,农民工龚廷开的家属选择了坚持抢救,家属因此少获赔偿近40万元。坚硬的法条与柔软的人性碰撞,给社会留下伦理风险隐患,也让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受损。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国外的一些做法是,虽然对工伤赔偿的认定往往比较严格,即必须与工作有关,但不在抢救时间长短上纠缠不清。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将其视同工伤都不违背立法本意。而我国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法律的正确与有效适用永远是对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人的考验。因此,在对48小时这一限制性规定作出修订完善之前,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实践和适用法律,在执法、司法中给法条赋予温度,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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