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日出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早先,福建、山东等省法院已经执行了这项规定。(据12月6日《新京报》)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而犯罪嫌疑人自由着装出庭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去标签化”的具体举措。长期以来,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通常都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和编号,无论马甲的颜色如何变化,但均会有意无意加深人们对被告人的偏见,也会对庭审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概念,会在潜意识中影响法官们公正的判决。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并“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另外,它还提出一个“非绝对必要不得使用”的原则,即除非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对他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才可采取审前羁押、使用戒具等措施,否则,能保释的就得保释,能不用戒具的就不用戒具,总之,是要使被告人的尊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带来了一系列可喜的变化,释放了很多积极的信号,在细节中彰显着现代法治原则和司法文明。允许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是消除身份歧视的做法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