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多年前,王某自盖一栋二层小楼居住,生活环境舒适。但是,自从旁边住宅小区楼房建起后,王某就烦恼了起来。原来,新建的楼房距王某家太近,致使王某家的通风、采光大不如以前,严重影响了王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王某多次找该楼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3家公司讨说法,均无果。无奈,王某一纸诉状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称3被告开发的住宅小区位于他家房屋南边,最北边的7号楼离他家房屋约6米远,楼高6层20多米。王某还说,3被告开发的该住宅楼,规划的是4层,但他们违法私自建成了6层,严重违背了建筑规划许可,违反了国家的楼间距规划标准,严重妨碍了他家房屋的通风、采光,影响了他和家人的正常生活,故要求3被告支付15万元赔偿金。
【庭审现场】
山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公司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建设情况,对王某家的通风、采光造成不利影响,应当赔偿。法院遂一审判决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2万元,其他两家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后又申请撤诉。
【法官析案】
山阳区法院法官冯爱萍认为,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因建房引起的相邻间采光、通风的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在该类纠纷的处理问题上,对于处理方式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以上原则性规定,如果相邻楼房之间的通风、采光、日照间距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则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就可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小区楼房属于超出规划证所规划内容而另行加盖建筑物,诉讼时该楼房主体已完工,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出发,如拆除建筑物,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应以赔偿损失而代之。对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就需要审判人员在解决问题时,依照民法原则中的公平原则来处理,综合考虑房屋因通风采光问题价值的下降,以及受侵害方因受到影响所多出来的电费等支出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