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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未能证明已尽责 幼童摔伤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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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学生在校上厕所途中摔倒受伤,幼儿园未进行任何赔偿。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近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819.78元。

  原告小明(化名)系被告幼儿园学生,2012年10月8日下午,原告在幼儿园上厕所途中摔倒,于当天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2013年3月2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摔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26.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168.02元、营养费3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0885.24元、交通费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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