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怀川人物丨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站立在气缸套技术研发的前沿
冰冷的“救助”是谁的耻辱
公交车上丢手机,能不能要求搜身?
“有机”可乘
畏法当从守法始
高考加分“瘦身”,高考公平“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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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1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话题】
公交车上丢手机,能不能要求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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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一则“武汉女孩在公交车上丢手机,对20名乘客搜身检查”的新闻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愿意被搜,也有人坚决不允许。实际上,对于类似情形,不仅不同地方警察的处理手法大不相同,就连法律人士的分歧也相当大。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雷小诺_:要求搜身,是当时丢手机的人太过着急了。如果乘客同意搜身也是因为同情,或是要证明自己。到年底了,要加强自己的财物保护。

  @火鸟勇太郎1988:倘若我是乘客,我让你搜是人情,我不让你搜是道理。你丢了东西是不幸,但绝不是可以任意妄为的理由!

  @爱心车站你我:让人搜身证明自己的清白,只能说明我们的法治意识淡薄。人身权是跟人格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须坚决捍卫,除非公安机关有搜查证,按程序来,否则绝不同意。

  @菏泽新志:公交车上丢失物品,本来就是失主个人对自身财物保管不力造成的,如今再把个人对于过失弥补的措施强加到广大乘客身上,显然不妥当。如果小偷在搜身前将罪证转移到不知情的其他乘客身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阳光佳哥:法律规定“禁止对自然人的人身或住所进行非法搜查”,除非是有搜查权的人员,经法定机关批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而进行的搜查。这里的“有搜查权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有权进行搜查的人员,“法定机关”就是指有搜查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

  @绿凤孤鸣:在一个法制社会,做任何事都必须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无论是普通的公民还是行政执法人员。虽然丢手机的急切心理可以理解,但显然女孩对其他乘客进行搜身已经触犯了其他乘客的人身权、隐私权。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依然任重道远。当然乘客自愿让女孩搜那又另当别论。

  @梦疏雨:这个我坚决不赞成,你有什么权力去搜?谁给你的权力去搜?如果是警察办案,还得要搜查令呢,仅仅就是你丢了一部手机,就要大家被动地接受你的搜身,这是对他人人格的侮辱!当然,丢手机的心情大家可以理解,可为什么不能采取别的办法呢?

  @吝时工: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发生这样的事让人汗颜。在公交车上丢失手机,应该报警,交由警方处理。采用非法的搜身检查的方式是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是不可取的。

  @心是断了线的风筝:强行搜身和随意限制别人的自由都是不妥的,甚至是违法的,因为不能因你是受害者就有理由去侵害别人。如果今天对这种行为默许,那么明天就会有人同样以受害者的角色对他所怀疑的人滥用私刑。所以,有事情还是要保持必要的克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期话题】

  如此“狗仗人势”你咋看

  昨日,人民网登出一条消息,在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花园小区,一户官员家中饲养的3条藏獒频繁伤人触犯众怒,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咬伤8位小区居民,物业管理人员多次上门要求对狗进行处理,但养狗人对群众的诉求和物业部门的管理不闻不问,以至于原本祥和的小区谈狗色变,小孩不敢单独出门,大人出门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

  (参与热点话题讨论,请关注《焦作日报》官方微博:@焦作日报)

  本期栏目主持 本报记者 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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