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张先生
问题陈述:我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3个月后,我在双休日登山时不慎摔伤,右腿骨折,休养了3个月。上班后,公司提出,我因自身原因导致试用期中止,中止期间,公司无法对我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因此需延长试用期。我想咨询一下,因病致试用期中止,单位能否要求延长试用期?
行动记者:李 秋
行动结果:针对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昨日,市大道法律援助实务与研究中心律师韩黎表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试用期间因病休假等特殊情形,是否应延长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可就相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签订补充协议。因此,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尽管导致试用期中止是一种意外,并非是张先生的过错,但毕竟属于张先生自身原因导致“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张先生负有承担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的义务,单位可以要求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