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杨晓东、王寒冰)12月11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6月9日11时,姚某窜至某超市,将吴某放在购物车上的灰色腰包盗走。2013年6月18日10时,姚某又到该超市,趁林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小塑料袋盗走(内有现金约400元、购物卡1张)。2013年6月22日8时,姚某再次来到该超市,趁林某选购商品时,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红色布袋中的钱包(内有现金101.5元、两张面额分别为1万元和2000元的银行存单、林某的身份证)盗走。后姚某乘出租车到附近银行欲将存单中的现金取出时,被民警抓获。其所盗物品已于次日返还林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在公共场合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