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 通讯员毛彦超)从明年起,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按日加收0.5‰滞纳金。记者近日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11月18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滞纳金的收取作了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参保登记和变更手续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注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注册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申报手续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
如何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天数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
截至上月底前,用人单位未按当月正常征缴计划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或未按当月滞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或还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在本月底前补缴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和利息(应缴滞纳金=欠费本金×累计欠费天数×0.5‰)。月底前不能补缴到账的,自欠费之日起,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并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处欠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加收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利息以复利计算。
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2011年7月1日之后时段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