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隆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秋):
吴孟孟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现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因《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法送达于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焦(温)工伤认定〔2014〕83号)。
本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焦作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公告送达本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