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梁伟、王寒冰)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7月26日20时许,马某骑摩托车经过一植物园时,发现宋某与苏某在草地上聊天,遂趁二人不备,将宋某身边的黑色挎包盗走。马某逃离现场时被宋某发现,宋某遂起身追赶马某。马某将挎包及包内财物扔掉,准备骑车逃跑时,宋某抓住摩托车后保险杠不松手,被马某骑车拖拽八九米远,身体多处擦伤,马某驾驶的摩托车也随之摔倒。苏某赶到后与王某(系现场证人)将马某控制住,期间马某又将苏某打伤。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到后将马某抓获。宋某挎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587元现金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在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