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法制时空丨新闻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未成年人致人受伤 监护人依法应担责
为新任农村干部上法制课
图片新闻
不讲信用违约定 法院判决交房产
为农村留守儿童送温暖
图片新闻
帮忙时盗窃礼金 构成犯罪被罚金
出租车行业改革:该跟营运证说再见了
如此“悲剧”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成年人致人受伤 监护人依法应担责

作者:本报通讯员 陈玲玲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河南手机报焦作版》,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版权声明: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等。
联系电话:0391-8797395
分享到: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15日下午,我市某小学学生王某到实验室上科学课。在从实验室回教室拿书途中,由于王某跑得过快,不慎在学校花坛处撞倒了准备去上体育课的学生杨某,致杨某一颗门牙折断、一颗门牙受伤,王某头部也受伤出血。该校老师立即带两人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原告杨某为牙外伤、牙根折。次日,医院为杨某做了牙周复位夹板固定术。同年10月4日拆除牙周夹板,杨某共计花费医疗费用522元。该事件经校方多次调解未果,原告杨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对首次治疗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保留日后治疗费用的诉权。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首先,该事件发生在学校,原、被告双方均是未成年人,损害发生在学生之间,校方存在过错。因此,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被告王某也受了伤,所以两人应当各自承担损失。原告方认为王某将杨某撞倒致伤是发生在上课期间,是王某自己跑出教室拿书,校方并不存在什么过错,所以原告杨某仅起诉被告王某承担责任,并不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被告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522元。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法官聂瑶认为,首先,每一位公民的身体权和健康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某虽然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王某已年满15周岁,对快速奔跑有可能撞伤他人的情况应当有预见的能力,并且具有控制自己的行为、排除损害发生的能力。但王某在学校快速奔跑撞倒杨某,并致杨某受伤,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承担法律后果,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心理、智力程度能否与行为相匹配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应仅考虑行为人未成年就不应享有权益或承担责任。其次,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校方在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学生发生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不慎致伤杨某的事件系偶然的意外事故,校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控制,不具有管理过错,故对被告要求校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造成事故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14012713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焦作日报客户端
焦作日报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微信公众号
焦作网二维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