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王之春)曹某卖房,却不按约定腾房。1月7日,中站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6间商品房交付原告。
据了解,2008年12月10日,曹某与丈夫丁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东边车库一间及库存服装约3万元归丁某所有,其余财产归曹某所有。2010年2月27日,曹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曹某将6间商品房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李某准许曹某居住3年。签订协议时,丁某在场见证,曹某、李某、丁某均在协议上按了手印。
法院审理后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因被告曹某的前夫丁某也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因此应当认定丁某知道曹某处理房产的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013年2月27日,被告曹某居住期满3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腾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