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超、苗小艳)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11月30日上午,居住在修武县某村的王某在家中为其女儿办满月酒,同村的姜某前去帮忙。当日11时许,在王某的卧室,姜某将玩具娃娃上系的9000元礼金取下来往王某包里放时,趁人不注意,从中盗走2100元。当天下午,姜某个人消费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姜某已退还全部被盗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姜某系临时起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账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