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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助长地方“限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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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莫要助长地方“限外权”

作者:□杨毅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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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深圳对一辆上海牌照小客车开出第一张“限外”罚单,这个号称“最不见外”的城市也开始“翻脸”了。不只是深圳,很多地方政府似乎习惯了以行政强制手段干预社会生活的方式,限行、限购、限外,从京津冀到珠三角,一限千里。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行政命令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是合法登记取得牌照的车辆都可以上路行驶,而有关机动车限制的内容在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专家认为,道交法中的限制通行条款应该指的是短时间内局部地区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而不是现在这样大范围、长时间的行政强制手段。因为限行、限购、限外这样的事情已经超出了单一交通法规的管理范畴,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绝不是道交法中条款能覆盖的。

  另外,“限外令”的传染性极大、副作用极强。从京津冀到长三角,现在发展到了珠三角,一限不可收拾。其实国内很多大城市都面临机动车和环境的压力,难道只要有汽车拥堵的情况就要限行、限外、限购吗?这是懒政的表现,城市管理者要先想想公共交通有没有到位、交通管理是不是高效等等。

  去年以来,在中央强调区域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正在协同力量打通城市之间“断头路”,努力推进区域间的互联互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越来越多的大城市以邻为壑,搞城市甚至区域“限外”,无异于人为制造另一种“断头路”。

  交通拥堵、空气污染都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应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多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而不是把自己包在“限外”壳子里,这样只会使“大城市病”越积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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