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位牧民日前捡到一块重达7.85公斤的“狗头金”,随后有律师在网上发声,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牧民如果不上缴,涉嫌侵占罪;接着又有法学教授站出来说,这块“狗头金”应属个人所有,因为它既非埋藏物,也非隐藏物,一块石头也构不成矿藏,法律应该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应禁止公民“捡石头”。“狗头金”本质上还是一块石头,不能因为其市场价值,连偶然的拾得都不受法律保护。对此,你怎么看?
【观点1+1】
@阳光佳哥:狗头金即使属于国家的,也有人民的份。必须对拾得者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而不是统一归国家所有。就是国家所有的各类权益,还是用来造福于民的。矿产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可以归个人的。就像国家的土地一样,人民享有使用权,甚至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这应该是公民的权利。
@悠然阿朵:不管是石头还是金砖,不管是矿产资源还是“天外飞仙”,既然是捡的,就意味着东西原本不属于自己。尤其还有研究和收藏价值,据为己有当然不合适。还是上缴踏实,没准还能得到更多的回报。
@西溪斜阳:善政造就善民。当人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应该让利于民,让公民感受到来自政府的宽容与善意。“狗头金”当然属于国家所有。但不能依仗势公权力强硬没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与捡拾者沟通收购,让公民最大获益,有利于保护公民善举和国家财物,防止人为损坏或藏匿流失。
@秋泉12:“狗头金”属天然形成,是纯度较高的金块,而并非矿物质,因为矿物质是需要提炼的。况且牧民的捡拾行为与非法开采金矿相差十万八千里,又何来侵占罪之说!
@蔡甸王启东:国家不应与民争利。多这一块狗头金,国家不会由此更富裕,但牧民会因这块金而改变生活许多。国家不应以金银珠宝为宝,而应以民为贵,以信为宝。
@心是断了线的风筝:牧民捡到的“狗头金”,当然应该归他所有。虽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但人家是捡的,不是私自采矿,不能强夺。请想一想,山上打的柴、水里捕的鱼,这些资源也是国家的,之所以没有人站出来计较,不过是没有这么值钱罢了。说白了,天上掉下这么块馅饼,有人眼红了!
@吝时工:律师和法学家对“狗头金”的归属产生分歧,一个侧重于表象,一个侧重于本质。公民的偶然所得不属于非法占有,“狗头金”应该归个人所有,如果自愿捐赠另当别论,国家应该给予奖励。
@学苑范梦园:如果相关法律有规定,应按照法律行事。若没有明确规定,就应归捡到的人所有。至于是否上缴,要根据个人意愿,不应道德绑架。
@绿凤孤鸣:律师和法学专家之间论点的碰撞,折射出的是国家对如何处置类似情况立法的不严谨。其实到底归国家还是个人所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哪种说法更能让人信服、更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模棱两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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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主持人 本报记者 郭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