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条”能算数吗?QQ聊天记录可上法庭吗?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而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如何摆脱真实性“硬伤”仍是一个难题。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时代,作为老百姓,如何搜集、使用电子证据,并在法庭上获得采信?法官律师为您支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司法案例
法院采信“微信借条”的关键是确定真实性
案例1 没借条也得还钱
“急缺钱还信用卡,可否借些?”据胡某回忆,2013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向他求助,胡某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其母的账户。
此后,方某竟翻脸不承认向胡某借过钱,反要胡某拿出证明欠款的借条,并称曾将微信密码告诉过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从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法院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借款1万元。
案例2 电子借条未获认
2014年7月10日,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借款后,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于次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为证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欲对微信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无法对真实性进行证明。
法官认为,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微信照片中的借条真实存在,也未能证明微信照片为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所发,故该微信借条法院无法采信。
司法难题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有三难,较少被采信
“电子证据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就时有出现。”法官冯静表示,“这次司法解释主要以列举的方式区分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的不同,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形式作了进一步明确。”
“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较少。”冯静介绍,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在“真实性”认定上存在三大难题:
一是主体认定难。由于不少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录,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二是内容认定难。微信中涉及的图片并非原件,而是将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一旦产生争议,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真实性难以判定。
三是甄别手段少。对于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由于公司邮箱较为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就事论事,邮件发送过程还原相对简单,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公证手段固定真实性,但微信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部分材料即便是公证机关也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专家支招
电子证据要及时公证
“切忌对电子数据过分依赖。”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马远超表示,不少当事人会误以为只要保存了交往、交易的电子聊天记录,对对方微博等信息进行了截屏,将来就能够打赢官司。其实,电子数据相对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而言,有其局限性,容易被篡改、丢失或被对方否认。
马远超说,为了让自身日常生活置于法律更有效的保护之下,我们只能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固定证据的非主要手段,对于重大事项还是需要以更直接的“白纸黑字”形式,要求对方“签字画押”,防范法律风险于未然。对于确实只能以电子数据方式呈现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及时向公证处申请作公证等方式将之固定下来,增强证据的效力。
为了预防纠纷,减少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争议,冯静建议,第一是应固定专属号码,第二是应保存原始证据,第三是应推广实名认证。“对于QQ、微信等日常通信工具,应进一步推动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有人可查、有责可究。”冯静说。 新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