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慈溪男子陈某为了给母亲熬鸡汤,半夜偷了人家50只鸡,因此还走丢了70多只,连4只肥羊也跑了(之后被找回)。3月1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念其是初犯,且一片孝心,之后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最后对陈某不予批准逮捕。
(据《现代金报》)
给患病母亲熬鸡汤确实是孝心一片,但这显然不能成为盗窃的理由。况且按照我国刑法,只要盗窃行为发生,不管是否盗得财物,也不管所盗财物价值有多小,都是可以按照盗窃罪给予处罚的。陈某在盗得50只鸡且给受害人造成“走丢70多只”等损失的情况下,不予批捕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但回到案件本身上来,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又显然并非仅仅只有“陈某偷鸡是为了给母亲熬鸡汤”是“一片孝心”这一个理由。除此之外,不予批捕至少还有初犯、积极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受害人愿意与陈某进行调解处理。况且不予批捕也并不等于不给予任何惩罚。相反,用取保候审代替批捕的处罚办法,符合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总原则、总目标,也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与文明的表现。
面对陈某的行为,以及检察院的处理方式,有人提出质疑:犯了事就该批捕,否则就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甚至有人担忧:口子一开,以后有人盗窃找个孝敬父母的理由是不是就可以逃脱罪责了?这样的质疑和担忧明显有些多余。一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轻罚轻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初犯、积极认罪与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陈某完全是依法办事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律人性化的一种进步。二者,轻罚有相关标准,且依事实为依据,并不是任何人找一个借口,就可以瞒得过司法者,就可以欺骗法律的。
很显然,陈某一案中,偷鸡给患病母亲熬鸡汤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但检察院的从轻处罚显然也不单纯是因为陈某因偷鸡孝母的孝心。我们切莫误读了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善意,更莫将法律误解成只是单纯的“一棒子打死”的专政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