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指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目前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虽然已经制度化、常态化,但是,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能完全保证,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自觉,即便有抽查核实,由于抽查比不高,也难以消除一些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漏报、错报、瞒报等行为无法杜绝。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项制度的功能与作用。
报告个人事项制度不是“棉花棒”,更不能成为“稻草人”。如今,“制度性修复”启动,对这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让抽查核实进入新常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不断增添“慧眼识别”功能,加大对弄虚作假者的问责处罚力度,旨在令其“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让这项制度最大限度发挥作用。这是令人期待的。
官员的个人事项,由组织掌握到信息公开,确实需要谨慎,但必须笃行。官员财产公开,是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官员财产公开,不可避免要涉及官员的隐私问题。然而,官员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其财产的隐私权应当服从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国际上早已在法理上和实践上解决了的问题。
官员财产不是也不能成为“免检产品”。一方面,只有官员财产公开,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尤其是监督权;另一方面,鉴于公众对官员财产公开的“信任危机”,取信于民,就必须如实公开。据一项调查显示,90%网民对官员财产公示持不信任态度,理由是“灰色收入和转移性财产谁会公示”。上海社科院专家表示,官员财产公示至少应涵盖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公示财产的范围,不限于房地产、存款、现金、名牌手表、名牌衣服等。
报告个人事项制度有必要升级,成为“杀手锏”。让这项制度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等“有机并轨”,在一定范围内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相互比对、相互促进,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让官员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建设按下“快进键”。作为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相关个人事项只能姓“公”,必须维系“公品质”——公开、公正、公信。当组织知情与监督日臻成熟之后,更大范围内公开是情理之中与法理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