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甚至收敛钱财,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干部群众不满。今年年初以来,焦作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找准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为下一步出台具体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存在问题
(一)“多”——名目越来越多。原来只有婚丧嫁娶才进行宴请,现在不少党员领导干部遇到子女满月、升学、参军,老人过寿、周年以及本人乔迁、晋升等都要操办一番,甚至借机敛财。2013年5月,博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李某借乔迁新居之机准备大肆操办,博爱县纪委接到举报后责令其取消宴请,但李某仍然顶风摆设酒席12桌并收受礼金3000元,经查实后给其留党察看一年、收缴违纪所得,并降低岗位等级、调离治安大队。
(二)“重”——礼金越来越重。大多数参加宴请的人员受物价上涨、个人面子、有求他人等因素影响,传统的人情往来已经变味,成为与领导拉近关系、变相行贿的途径,礼金越来越重。在人情消费日渐看涨的情况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每年用于婚丧喜庆方面的开支也“水涨船高”。尤其是对工薪阶层来说,在“人情风”面前,负担很大、苦不堪言。据武陟县一位村党支部书记反映,由于当地经济条件较好,他本人每次参加宴请支付礼金一般都是200元,村里每家有红事白事都得参加,一年下来支出将近10000元。
(三)“广”——范围越来越广。宴请对象不仅包括本人直系亲戚,还逐渐向同学、同乡、朋友、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延伸,有的甚至直接照搬通讯录逐个通知。2013年4月,修武县国税局贾某在操办儿子婚宴时,宴请分管辖区内22家企业负责人,收受礼金14400元,修武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违规收取的礼金,修武县国税局给予其免职处理。
(四)“巧”——手段越来越巧。采取化整为零、掩人耳目等方式,分期、分批、多地点设宴请客。操办时间由一天举办向多天举办转变,操办方式由一次大规模操办向多批次、小规模操办转变,操办地点由固定一个饭店到不同饭店转变,操办人由领导干部本人名义向假借亲属、朋友等他人名义转变,收钱方式由设台建账公开收钱向暗地零散收钱转变,请客方式由电话通知、发请柬等直接告知向发送短信、发布公告等间接暗示转变。
二、原因分析
(一)传统风俗影响。一方面,受陈规陋习的影响,婚丧嫁娶讲排场、摆阔气可以说是代代相传、根深蒂固。比如,博爱县当地把操办去世老人三周年看得比丧葬当天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党员干部认为,婚丧嫁娶是人生大事,人情往来都很正常,甚至把大操大办当作孝敬老人、关爱子女的一种表现,竞相效仿,因此形成“人人喊打、人人参与”的不良现象。
(二)不良心理作祟。一是攀比心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自以为“出人头地”,在虚荣心的作祟下,想借婚丧嫁娶之机光宗耀祖,显摆身份和价值,最后慢慢演变成相互攀比,而且愈演愈烈。二是补偿心理。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原来自己送出去的礼金太多,遇到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自己吃亏。三是敛财心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和社会影响,替别人办了很多事情,积累了不少人情,认为借婚丧嫁娶收点礼金、礼品理所当然。四是从众心理。由于大操大办风气由来已久,致使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别人能做,自己也能做,随波逐流,盲目从众,思想上麻木不仁,行动上不克制、不制止、不抵制。五是侥幸心理。婚丧嫁娶方面虽有规定和要求,但因此受到处分的干部为数不多,导致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即使查处也不一定会落在自己头上。
(三)缺乏有效监管。一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禁止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法律上缺乏相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准则》等制度法规虽有规定,但没有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参加对象范围难以界定。参加人员构成复杂,身份多重,有的既是亲朋好友,也是管理对象,在身份甄别上有一定困难。三是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对大操大办的监督主要是靠纪检监察机关和群众举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所在主管单位和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四是查处问责不够有力。受传统观念影响,无论是纪检部门或是主管单位,由于碍于情面,有不愿得罪人思想,存在监管和查处失之于软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出台规定,严格界定对象范围。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这两个标准很难把握,这就需要在参加宴请的范围和方式上作出严格界定。建议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意见》,从宴请对象、报告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明确提出要求。一是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不得邀请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明确规定“操办除婚丧嫁娶之外的生日、乔迁、升职、调动和老人周年、小孩满月以及子女升学、参军等事宜,不准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三是明确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采取‘一事一天一地’的方式,严格控制宴请范围和规模,不准化整为零,分期分批宴请”。
(二)落实“三转”,切实分清“两个责任”。领导干部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事宜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说明办理的事由、时间、地点、宴请桌数、饭菜标准和操办程序等情况,作出廉政承诺,并向本部门、本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存档,为监督和管理提供依据。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能把手伸得过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应回归“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本职,只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进行查处问责。如果举报情况属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三)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组织关怀。为了既体现严格管理又体现组织关怀,同时也为避免“只许下属请领导,不许领导请下属”的现象发生,建议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应先向本部门、本单位机关党委(工会)报告,由分管领导带领机关党委(工会)以及本科室人员,以组织名义前去祝贺或慰问,其他领导和同事不再参加。
(四)严格问责,适时开展专项治理。一是通过采取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受理举报、重点核查等方式,分层次、有重点推进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借机敛财、奢侈攀比等不正之风。二是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员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到每名党员干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三是对顶风违纪大操大办者,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五)因地制宜,考虑农村实际情况。农村两委班子是村民自治组织,有一部分两委成员属于非党员,加之农村情况复杂、各地风俗习惯不一。基层乡镇(街道)纪检干部普遍反映,农村两委成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存在“三难”现象:监管难、查处难、标准界定难。因此,不能将党员领导干部与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用同等标准对待。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村红白理事会作用,由红白理事会结合当地实际和村规民约,制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条条框框,并原则性提出要求,倡导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营造“喜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