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新和 实习生吕晓燕)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完善落实财政扶持政策……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市政府在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专门制定了详细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
在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方面,养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省民政厅《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和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他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
在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方面,市、县(市)合理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明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对营利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要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交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在完善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方面,建立完善政府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确保各项养老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兑现到位。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市本级及县(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从2015年起,市本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市城区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奖励资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各类养老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政府的各类养老资金由县(市)财政全额承担。
具体包括:一是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的新建(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社会办养老机构,所用房屋是自建房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00元(分4年平均发放),所用房屋是租用房且租期满5年的每张床位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1500元(分5年平均发放);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床位用途或养老机构性质的,由相关部门收回建设补贴(改扩建床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为入住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根据入住焦作户籍老年人实有数,按照自理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80元、失能老年人每月每张床位1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二是对服务满6个月且取得养老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养老护理岗位补贴。三是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运行良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新建的农村幸福院,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对管理规范、老年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在此基础上,我市还将严格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和用水等优惠政策,并将完善落实相关保险制度和养老服务融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