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明霞)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审批认识,强化报批工作,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和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各单位要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8号)规定的内容,完善报批手续和资料。要严格审批程序,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重大事项须由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通知》提出,要严格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应当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对外有偿使用资产的专门台账,专项登记、专项管理、专项考核。对各主管部门提出要其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情况开展重点检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