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李江涛、和文强3位同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因你们无办理任何手续长期不上班,已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请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