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到法院打官司,要先立案,而立案则要先接受立案审查。从5月1日起,我市法院将打破这一做法,让法院立案环节由‘审查’变为‘登记’,确保当事人诉权得到保障。”这是近日记者从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会议上获得的信息。针对这一改革,我市两级法院正积极做着准备工作。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决定自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以往一直实行的立案审查制规定,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这一做法,旨在解决因为立案周期过长、各地掌握的立案标准不一等导致的群众“立案难”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杰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假如李大爷到法院打官司,说侄子借了他2万元,借期到了也不还,他要状告侄子要求还钱,但当时没有写借条等相关证据。之前实行立案审查制,像李大爷这样的情况,法院一审查没证据,原则上是不能立案的。“立案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即从形式上审查原告的起诉有无明确的被告、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李玉杰说,按照即将实行的立案登记制要求,李大爷的案子有原告、有被告、有诉求,法院就可以对其登记立案。
那么,哪些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当前确定立案登记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五大类案件,主要是指一审民事起诉案件、一审行政起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
不过,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据介绍,除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外,还有六种情况不能在法院登记立案:对违法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诉讼事项,不在登记立案范围内。
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关于登记立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自5月1日起,我市两级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同时,凡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的“三不”行为,即不收材料、不予立案、不下裁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查明事实并反馈当事人,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