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在一些香港影视剧中,我们会常常看到证人在出庭作证前进行宣誓的场景。
如今,从5月份起,这一证人出庭宣誓场景也会出现在焦作法院的审判庭上。目前,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模式改革已在我市两级法院全面推开,对案件裁决起关键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宣誓,誓词由本人宣读。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刑事诉讼法》有专门章节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地实践,制定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出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规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直接涉及案件定罪量刑,或对案件证据体系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是:该证人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较大矛盾的;开庭前证人证言出现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证人了解对被告人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等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情节,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上述情节或证明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收到取证申请但未取证的;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证人、鉴定人出庭并在庭上宣誓,目的是让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鲁明说,在过往的庭审中,由于证人受到客观条件等限制,不一定会出庭作证,而且很多证据都限于书面,缺乏双方质证过程。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普遍存在,已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鲁明表示,《细则》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程序及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既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又突出了法律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护与保障。同时,建立了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规定证人、鉴定人到庭后应当庭宣誓,开了我市法院证人、鉴定人当庭宣誓的先河。
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乔国立认为,证人、鉴定人出庭宣誓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证人、鉴定人宣誓是对证人、鉴定人作证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使其思想上产生压力,了解作证是严肃的事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督促证人、鉴定人慎重发表证言、鉴定意见。第二,有利于发挥庭审作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通过出庭,审判人员及诉讼各方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询,有利于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别真伪。第三,有利于培养法治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便于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有利于督促证人诚实作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全面推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模式改革,强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