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2012年以来,我国一些地方出现非法集资事件,我市也出现了类似事件,一些担保类、投资类、商贸及信息咨询类、房地产类、贵金属理财类、矿产资源开发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小额贷款类、新型网络金融类(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电子商务等公司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旗号,假借“投资理财”名义,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使不少市民上当受骗,给集资群众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影响了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形势。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他们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各种神话,以高息或巨额回报引诱群众参与投资。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众筹、网络借贷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三是虚假宣传造势。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理财广告、雇人散发宣传单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四是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大量事实证明:非法集资是陷阱,而不是“馅饼”;是侵吞人民群众血汗钱的“绞肉机”,而不是人民群众致富的好门道;是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造福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合法投资行为。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市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整顿和打击非法集资专项集中行动,着力规范金融秩序,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组织公安机关集中力量侦破非法集资案件,最大限度保护集资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惩犯罪分子。
当前,政府部门正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希望广大市民提高警惕,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根据我国法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投资理财要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法正规的渠道。
打击非法集资,共创和谐家园!
焦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