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穆应水)5月12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
李某家住山区,其父亲几年前伐树时将人砸伤,赔偿医疗费5万余元。李某自幼老实,从不惹是生非。因家庭条件不好,李某16岁毕业后就出来工作。2014年4月11日晚上,孙某将自己的无牌号助力车借给周某使用,周某驾驶该助力车搭载李某和王某从工作单位出发一起去洗澡。洗完澡发现自己喝的绿茶中奖了,周某便将该助力车钥匙交给李某。李某驾驶助力车搭载王某沿丰收路由东向西逆行非机动车道一起回单位。当日22时50分,当他们行驶至某机器设备厂门前时,将由西向东行走的张某撞倒。经公安部门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时未满18周岁,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