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玲)继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刑法》有关立法解释,正式将社会保险欺诈纳入刑罚之后,日前,人社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以及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后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分析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规范、有效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情况。完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目前我市发现了一起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正在根据《通知》要求向公安部门移交。”昨日,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市将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打击欺诈骗保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社会保险欺诈骗保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的依法行政,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和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