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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启动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重点打击十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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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詹长松)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上获悉,6月1日起,我国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为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我市价格监管部门今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全市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记者从告诫会上了解到,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

  据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人介绍,此次检查将重点打击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十种行为:

  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是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是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是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是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是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市物价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动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和应急预警机制,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加强市场巡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对扰乱药品市场价格正常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及时公开曝光重大典型案件。生产经营者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将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对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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