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 通讯员穆应水)近日,中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据了解,陈某和张某夫妻本是较好的朋友,2014年11月3日,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某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分四个月还完,每月月底还,日期2014年11月3日,署名张某,并加盖某店印章。该店系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张某的妻子朱某。4个月后,张某与朱某离婚。陈某在此期间多次催要借款,可张某以种种理由一直不还。2015年3月,陈某将某店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某向陈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查明,张某与该店店主朱某2008年7月结婚,借款当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该店资金周转,应当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店(业主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共同支付陈某借款3.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