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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探亲假“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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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期待探亲假“落地生根”
□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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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但这个规定已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一些具备休探亲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因为各种原因,通常并不批准员工休探亲假。此外,很多单位会扣除休探亲假职工的绩效工资,休假期间仅发放基本工资。对此,专家提出应改进探亲假制度,使之变得更为人性化。 (据《新京报》)

  探亲假在国家机关、现役部队等单位获得了较好执行。但施行至今,这项制度确实也暴露出明显问题。依照《规定》,探亲假主要给予与配偶异地分居的已婚职工,以及与父母不在同一地方居住的未婚职工,这两类情况可以获得每年30天或20天的探亲假期。但未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已婚职工,只能每4年获得一次为期20天的假期。

  探亲假的不合理之处正在于此。通常,人们参加工作后的头几年,他们的父母在50~60岁之间,可以因为未婚而获得每年探视父母的假期;等到结婚之后,父母的年纪更大,更需要子女的探视照顾,职工却只能每4年获得一次假期。近年来,不断有人提出“常回家看看”的倡议,2012年国家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是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依照《规定》,已婚职工每4年才能有一次探亲假,大家如何才能做到“常回家看看”?

  《规定》制定于1981年,在当时,可能享有探亲假的绝大部分职工,都来自于多子女家庭。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分居子女的探望,父母总能获得其他子女的就近照顾。但今天的情况跟30多年前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职工来自于独生子女或两个子女的家庭。这30多年里,我国人员流动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对《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显然很必要,应当增加已婚职工的探亲假次数,将每4年探亲假拆分为至少每年1次、每次假期在一周或以上,这样才可能使“常回家看看”变得可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才能落到实处。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1981年的《规定》出台后,不少省市还颁布过具体实施细则。这些细则中的条款也需要同步更新,否则也会让探亲假陷入难落实的困境。比如,很多地方的细则就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在1981年,职工只能乘坐时速较低的普速铁路列车,或时速更低的客运汽车返乡,公休假日当时每周一天,一个昼夜的通行距离在500~800公里以内。但在今天,民航、高铁运输条件得到改善,一昼夜的通行距离已覆盖国内大部分地区。如果有单位机械执行探亲假实施细则,很可能依照《规定》具备休假条件的休假职工将无法获准休假。

  笔者以为,各省市区应尽快推动探亲假实施细则的修订,更为科学、人性化的设定探亲假满足条件的门槛(一定标准的铁路、公路里程),并依照职工工作地与探亲地点的里程远近,给予不同的休假天数,即路途里程越远,休假天数相对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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