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有部分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7条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现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依法决定将下列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若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焦作市工商局解放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请登录焦作市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hajzaic.gov.cn)或到焦作市工商局解放分局大门口公告栏(地址: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3号)查询。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201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