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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年满60周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奖励扶助金

作者:本报记者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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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照此规定,今年起,我市将全面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即对于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按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哪些?申请时,需要哪些程序?本报记者采访市人口计生委相关部门进行解读。

  申报条件更宽泛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涉及面广,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涉及申请人户籍地、子女数量、年龄、是否享受同类奖励、奖励对象个人和其他有关问题诸多方面。

  奖励扶助对象户籍地将涉及更广。凡符合如下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首先,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其次,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指原属于本省城镇户籍居民现户口已迁往省外,但按照有关规定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

  奖励扶助对象生育行为是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指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1982年6月15日以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合计未曾达到3个及以上(同时存活)、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生育和收养子女。

  同时,凡曾经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有关生育子女数量规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夫妻未曾生育且未收养子女以及单身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必须年满60周岁。按照其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时间,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某年的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即可在当年的1月15日前申请奖励扶助。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此次奖励扶助申请人以个人为单位,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社保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扶助,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扶助。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对方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申请奖励扶助。同时,奖励扶助申请还对如下情况作出规定,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奖励扶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抚恤、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领取奖励扶助金不影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及有关补贴;故意杀害、伤害子女构成犯罪或遗弃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当事人犯罪服刑期间不享受奖励扶助。

  审核信息更严格

  申报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一英寸免冠近照4张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到户籍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还应提供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年满49周岁后由外省(区、市)迁入的人员还应提供其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与扶助的证明;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供的相关情况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的,按规定将其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再次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工作单位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每年3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对象名册连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

  3月31日前,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由分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然后将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申请表批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印发至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张榜公布。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为审核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奖励扶助光荣证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送达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金“年审制”

  此次,规定中指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将实行年审制度。

  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由居(村)民委员会逐人核实情况,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对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名册。

  经年审,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奖励扶助:因子女数量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除外);户口迁出县(市)、区(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除外);死亡;发生其他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情形等。

  根据具体情况,对按规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将实施停发、收回奖励扶助金,包括享受奖励扶助后因合法生育、收养子女而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停发奖励扶助金;违法生育和违法收养子女的,停发奖励扶助金并由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收回已经发给的奖励扶助金;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奖励扶助对象死亡后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冒领的奖励扶助金应予退回;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我市还将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质量抽查,要求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和省辖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省辖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每年4月10日前,按10%~20%的比例,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并于每年4月30前将当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及退出人数汇总表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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