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刘先生
问题陈述: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了医保,因本人实际经济情况,选择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医保缴费基数为4.9%,后来才知道这种比例是没有个人医保账户的。以前,我所在的单位给我缴过医保,是按9%的比例缴纳的,有个人账户。如果我再找到工作,单位给我缴纳医保的话,基数还可以改成9%吗?
行动记者:杜 玲
行动结果: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刘先生目前参加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选择的缴费标准是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刘先生以后找到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人月工资收入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刘先生的医保关系在转入新就业单位前,应按照应缴费金额补足以前按9%比例少缴的部分,医保中心按规定向刘先生的医保卡上补划个人账户金额。
如果刘先生仍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基础科电话进行详细咨询,号码为8826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