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焦作城建丨住房公积金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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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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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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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郎昆)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焦作市实际,我市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5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申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依据焦作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17元,确定2015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930元(39717÷12×3),比上年上调了480元;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84元,比上年上调了116元。

  按照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确定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为14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0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为12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6元。

  2015年度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3310元,比上年上调了160元;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332元,比上年上调了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比上年上调了116元。

  缴存比例

  2015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各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各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的基础数据,并报送2015年7月份单位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单位经办人员如有变动,请抓紧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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