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4年8月,消费者老李在我市某商场一次性购得标注含有怀地黄的珍珠菊茶32提,总价值3136元。老李回家后,感觉包装上的含量标注不准确,于是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商场所销售的珍珠菊茶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庭审现场】解放区法院一审判决商场向老李退还货款3136元,支付10倍赔偿金31360元。商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终审判决驳回商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董解析】本案中,商场所售珍珠菊茶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号,应当视为普通食品。国家卫生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地黄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据此,商场所售珍珠菊茶添加怀地黄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商场未提供产品进货、生产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故法院依法认定商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老李“知假买假”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商场应当向老李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市中级法院法官薛雪丽在此提醒广大商户和经营者,尽管怀地黄的保健功效非常明显,但是用怀地黄吸引消费者眼球制作食品却不能任性随意。
余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