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河南建设的安排部署,始终坚持“凝心聚力、转型攻坚、争创一流、绿色发展”的总要求和“一个战略、四项重点、十大建设”的总思路,突出环境优先,狠抓污染整治,着力解决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等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水平,全面加快美丽焦作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要求,紧紧围绕我市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综合施治,克难攻坚,力争经过3~5年努力,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有较大幅度减少。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不合理是影响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最突出问题,要以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基本前提,对城区及邻近城区的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部分区域范围(以下简称“划定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强力实施“治理一批、搬迁一批、转产一批,关闭一批”,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布局优化。“治理一批”是对划定范围内保留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全面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搬迁一批”是对划定范围内位置不合理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企业布局优化;“转产一批”是对划定范围内资源消耗大、投入产出低、污染排放高的企业实施转产;“关闭一批”是对划定范围内污染问题突出、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实施强制关闭,对辖区内“土小”企业实施取缔关闭,彻底整治到位,严防死灰复燃。同时,制订实施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总体规划,通过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支柱产业。要编制电力、钢铁、冶炼、水泥、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玻璃、铅锌冶炼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淘汰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全市不再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电石等“两高”行业项目。要科学研究论证化工行业对经济增长和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关联性,行业发展不得增加新的污染负荷,并积极推动现有化工企业改造升级,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要以环境容量定项目,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严格控制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全市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要推动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形成能源梯级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发展的格局,构建循环型生产格局。
(二)强化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对全市各类废气排放企业实施排查整治,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所有企业必须实现污染治理设施达标运行,重点点源必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大力推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全面开展厂区扬尘污染治理,原则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企业物料堆场应实施仓储,企业物料输送、散状物料运输、厂区裸露地面都要严格落实环保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要严格重点行业企业排放标准,火电企业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含)以上燃煤机组2019年年底前要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50、100毫克/立方米);水泥、化工等重点废气排放行业要达到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全面治理燃煤污染。通过“关、气、热、治、控”五项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污染。“关”就是对燃煤锅炉实施关闭淘汰或改清洁能源。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原则上不再保留发电、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各县市建成区2蒸吨/时及以下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10蒸吨/时及以下、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关闭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其他燃煤锅炉(发电、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锅炉除外)于2016年6月底前拆改到位。各县市区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气”就是大力开展“气化焦作”工程建设,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消费。“热”就是大力开展集中供热建设,市区要加快推进龙源电厂和万方电厂配套供热管网建设,2015年年底城区供热管网敷设覆盖率达到60%,六县市要结合城市发展,积极开展集中供热建设。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要制订能源结构调整方案,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清洁能源供热锅炉,达不到条件的要建设洁净煤集中供热锅炉,关闭分散燃煤锅炉。“治”就是对保留的燃煤锅炉实施高效治理,提高达标水平,减少污染排放,到2016年年底前,全市所有保留的在用锅炉必须完成高效脱硫、除尘改造,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加强在用锅炉监管,全市范围内保留的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新生产和安装使用的应配套安装高效脱硫和高效除尘设备。“控”就是制定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发电项目要重新论证,如果项目投产后将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较大影响,应停止建设。积极推进发电机组绿色节能调度,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降低燃煤消耗。同时,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条件适合地区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等,提高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和使用灰份≥16%、硫份≥1%的散煤,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各县市区要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严格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木炭、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
(四)集中治理挥发性有机气体。在铝压延、橡胶制造、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升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现象。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在食品加工行业强制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达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等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五)加强秸秆及垃圾焚烧监管。通过完善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城乡综合治理,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六)强化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保障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市政施工及其他施工工地落实最严格的环保措施。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措施纳入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招投标,对达不到扬尘控制要求的施工单位限期停业整顿,整顿期间禁止参与本地工程投标,逾期不达标的退出市场。加强城区道路和市外道路扬尘污染防治,严格控制交通扬尘。城区道路要逐步提高机械化湿式吸扫比例。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管,对运输沙石、渣土、土方、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泄漏。加强各类堆场扬尘监管,落实扬尘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快实施市区城市绕城通道建设,减少过境运输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2016年6月底前,完成南海路过境通道替代道路建设。
(七)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开展煤场环境污染整治,沁阳市、博爱县、武陟县、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完成辖区内煤炭经营储煤场地专项治理,对达不到整治标准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四城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得存在露天经营性煤场。对焦作市工业集聚区(东部、西部园区)、焦作市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解放区影视城周边以及各县市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持久开展北部山区矿山综合整治,取缔非法采矿和非法矿产品经营加工点、整顿持证矿山企业、恢复北部山区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对反弹的非法采矿点、非法经营加工点,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八)严格控制油烟污染。各县市区限定范围内禁止露天有烟烧烤,全市所有产生油烟作业的固定餐饮门店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九)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分阶段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尾气严重不达标的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公交、环卫等行业要优先使用国家公告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2017年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市区现有公交黄标车要于2015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到位。优化城市公交线路和站点设置,加快快速公交等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减少私人机动车使用比例。探索建设城市自行车专用道系统,持续增大行人绿色环保通行比重。严格油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十)加强城市生态建设。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加快林业生态建设,积极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努力打造绿色生态焦作。要加强生态廊道网络工程建设,打造城乡一体的生态绿道网络,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通过绿化、硬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市区道路两侧及其他裸露地面逐步实现绿化和硬化。
二、着力解决水污染问题
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全面深化水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全市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十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关闭淘汰重污染企业,自2015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订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2016年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深化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所有废水排放企业应达到《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和《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6—201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年底前,造纸、氮肥、印染、制药行业要完成技术改造,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集中整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年底前,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企业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十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修武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标、武陟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提标、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迁建提标、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治理工艺完善等工程要尽快建成投运,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大力推进各县市区污水配套管网和老城区雨污管网改造,2015年重点建设中站区和马村区雨污分流管网、中心城区部分路段雨污分流管网、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河倒虹吸等工程。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十三)加快重点流域水环境污染整治。全面开展海河流域和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通过排查整治河流沿岸污水直排口,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生态调水等措施,持续改善河流水质。重点推进武陟县共产主义渠获嘉东碑村流域、蒋沟河武陟段、蟒河孟州市段、孟州滩区涝河、焦作城区新河、李河、山门河等重点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当地区域水环境改善。
(十四)严格环境准入。根据省定流域水质目标和焦作市水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十五)优化空间布局。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产业聚集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大力推动污染企业退出,腾出环境容量,制订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计划,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十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纺织、印染、造纸、食品、医药、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大力推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市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十七)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从严控制用水总量,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切实抓好工业节水,按照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全面加强城镇节水,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要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
(十八)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市区、县市、重点乡镇应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十九)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组织开展城市河流专项治理,通过垃圾河清理整治、控污截源、环境整治、清淤疏浚等措施,开展市区及各县市城市河流专项治理,改善城市河流水质,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二十)加快水生态系统建设。按照“外部大连通、内部大循环”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城市水系建设,加快建设城区白马门河、普济河、山门河、蒋沟河等4个水生态湿地。各县市要结合城市河流整治和生态环境改善,积极规划建设具有良好生态功能的城市水体,孟州市滨河公园入口、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宋村、南庄河口等4个人工湿地以及武陟县共产主义渠(武陟段)、蒋沟(武陟段)等2个人工湿地要加快建设。
三、着力解决土壤污染等
农村环境突出问题
(二十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开展土壤详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情况,为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污染场地开展治理,减少重金属污染,切实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利用污水灌溉农田时必须进行处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用于灌溉。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使用农药,积极发展高效低残留农药,减轻农药对土壤的污染。
(二十二)全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优先解决粪大肠菌群、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石油类及重金属等指标超标问题。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环境整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十三)严格防控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地区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加大对皮革、造纸、肉制品、淀粉加工、酿造等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结合村镇体系规划,调整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引导农村地区符合产业聚集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坚决防止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杜绝“十五小”“新五小”和“十小”企业在农村死灰复燃。
(二十四)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据当地环境容量,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引导养殖业适度规模化集中发展,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污水处理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生产和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制度,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以综合利用优先为原则,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粪便还田等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十五)大力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快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建立完善中转运输运营机制和卫生保洁制度,综合治理垃圾污染。对塑料袋、农膜、农药瓶、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各县市区、乡镇要定期收集处理。加快农村改厕步伐,农村集中新建住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小学校、旅游景点及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要建造无害化卫生公厕。
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二十六)全面构建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党政同责的要求,构建“党委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各部门依法履职、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承担起各自领域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二十七)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市政府每年确定本年度环境保护的刚性目标与任务,与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级党委要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公众对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自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1)被认定为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2)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蓝天工程、清水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年度任务,被实施单项一票否决的;(3)违规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4)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而没有及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隐瞒事故真相、处理失当的。
(二十八)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履职尽责、违法违规的,在融资信贷、招标采购、资质认定、财税优惠、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五一奖章、优秀党员、五四奖章等认定、参选和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十九)加大问责力度。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为全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正能量,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各种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1.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县市区实施问责。因工作责任不到位,导致我市被国家有关方面实施区域限批或被国家实施挂牌督办仍不整改到位的,责令相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市委提出辞职,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本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被省有关方面实施区域限批和被省实施挂牌督办后仍不整改到位的,视情节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被市有关方面实施区域限批和被市实施挂牌督办后仍不整改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属于省管干部的,由市委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2.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市直相关部门实施问责。因工作责任不到位,导致被国家有关方面实施全市区域限批的和被国家实施挂牌督办仍不整改到位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向市委提出辞职,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本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被省有关方面实施区域限批和省实施挂牌督办仍不整改到位的,视情节给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依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属于省管干部的,由市委依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3.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对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领导班子或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被国家、省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向市委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仍不整改到位的,属市管的企业,市委调整企业主要领导的工作,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属于中央、省管的企业,由市委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因环境保护违法被依法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人大代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人大代表进行处理;是政协委员的,依照政协章程及有关规定对该政协委员进行处理。企业受环境行政处罚或未达到环保要求的,该企业和其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触犯法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市管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各县市区、各单位党委(党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实施。
(三十)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环保投入,切实保障污水管网、供热管网、绿色公交、城市绿化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到位。要加强监督,确保排污企业的治污投入到位。要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作好项目统筹规划,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建设、环境治理、环境服务领域。要重点保障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经费。要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强化生态补偿考核的制约激励功能。生态补偿资金要全部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十一)强化环境保护能力保障。重点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力量建设,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生态文明行政执法体制。各级编制、人事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需要,科学合理核定环保部门编制、配备人员,切实做到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监管任务相匹配。
(三十二)加强环保法制建设。要严格执法,对各类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和有关连带责任。要加快推进地方性环境立法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环境保护制度,力争2016年年底前完成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并颁布施行。
(三十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作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微信举报平台等措施,引导鼓励公众监督支持环境保护。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发起成立环境基金会,募集环保公益基金。
(三十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开设环境保护专栏专题,加强舆论监督,强化环保宣传。社区、村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应采用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环保宣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环境保护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日程。
(三十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