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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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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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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轮电动车驾驶人:

  您好!

  为了优化道路通行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我支队决定从即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对四轮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请您理解、配合并予以支持。对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而四轮电动车的外形尺寸、驱动方式和最高时速等规格参数都已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机动车需按规定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如您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是未经国务院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将不得进行注册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道路行驶,依照法律规定将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您驾驶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为了保障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应立即停止违法驾驶行为。

  祝您出行平安,家庭和谐幸福!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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