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某未经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在某宾馆房间内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签订了承包某小区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将加盖了伪造的“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的合同交给被害人王某。王某于10月24日将4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账到赵某的银行账户,但王某并未获得某小区花园公租房建筑工程的承建权。现赃款未被追回。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其所居住的房屋并没有卖,他也有工程在开工建设,并没有逃匿。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王某有签订合同和转款的事实,合同虽然是赵某提供的,但加盖“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是中间人,不能认定赵某伪造合同。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法官周宝兴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一)(四)项规定的严重情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受害人巨额财产,同时被告人赵某骗取受害人巨额保证金是通过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所获取的,并且在合同签订之后,被害人王某想要询问合同履行情况时,通过电话等其他多种途径都无法联系上赵某,可以认定赵某具有逃匿的倾向。综合评判赵某的行为,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所规定的严重情节,所以对赵某作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判决。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将控辩双方所提交给法庭的所有证据进行严密的分析和排除,采信证明力强的证据之后,将赵某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本报通讯员 王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