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笠)几个小青年在一夜市摊吃饭时,其中一人因在饭店附近轿车维修中心门口方便,被一个在维修中心放啤酒车的年轻人看到,就说了他几句,便发生纠纷。随后,几个小青年纠集另外几个人,将年轻人砍成重伤。近日,博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12年9月23日晚,小华(另案处理)等几个男青年到博爱县清化镇某轿车维修中心附近的夜市摊准备吃饭时,小华因为要小便,就在夜市摊旁边的轿车维修中心门口小便。这时,夜里送啤酒后在此放车的年轻人王某看到后,感觉很不文明,就说了小华几句,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随后,小华同另外2人密谋后,通知正在睡觉的小伟等人过来打架,并取来砍刀。随后,小华、小伟等人持砍刀翻门跳入轿车维修中心院内,将王某砍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六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伟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在对小伟量刑的过程中,考虑到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小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