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3〕2号)的要求,我市于2014年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这次普查在焦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全面清查、经济指标抽样调查的方法。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状况。经过河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焦作市统计局、焦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分三个公报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焦作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9869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084个,增长34.4%;产业活动单位22583个,增加4401个,增长24.2%;个体经营户168068个,增加7188个,增长4.5%(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2013年末,焦作市共有第二产业法人单位6152个,第三产业法人单位13717个。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462个,占27.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090个,占20.6%;批发和零售业3290个,占16.6%。个体经营户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3501个,占49.7%;制造业20218个,占12.0%;住宿和餐饮业16995个,占10.1%(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493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929个。
2013年末,焦作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12214个,比2008年末增加3240个,增长36.1%。其中,内资企业占99.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2%,外商投资企业占0.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7%,私营企业占38.8%(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焦作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1.7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0.39万人,增长28.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47.23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4.77万人,增长11.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6.99万人,占51.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66万人,占7.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10万人,占6.6%。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0.27万人,占42.9%;制造业6.18万人,占13.1%;住宿和餐饮业5.18万人,占11.0%(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7093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6125人。
三、企业资产
2013年末,焦作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57.8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75.5%,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24.5%。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焦作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37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3.1%。其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542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44.4%;批发业1734个,占14.2%;零售业1429个,占11.7%。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32.99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3.7%。其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21.49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8.5%;建筑业2.91万人,占3.9%;批发业2.04万人,占2.7%。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572.8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41.9%。其中,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88.1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的26.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2.80亿元,占5.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127.22亿元,占3.4%(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96个,从业人员1505人,资产总计1.50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焦作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25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35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新材料产业138个,占1.1%。
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4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52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4.7%;新材料产业3.47万人,占4.6%(节能环保产业和新材料产业有交叉)。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焦作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1.5%,比2008年末提高了0.8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0%,提高了2.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1.6%,下降了3.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2.2%,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3.0%,下降了2.1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8%,提高了0.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1.0%,比2008年末下降了7.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0%,提高了7.4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4.5%,比2008年末下降了2.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5.5%,提高了2.1个百分点。
在焦作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4.8%,比2008年末下降了6.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5.2%,提高了6.5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9.3%,比2008年末下降了21.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0.7%,提高了21.6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本公报中的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6]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焦作市统计局
焦作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