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以下简称质权人)、沁阳市赛德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
关于出质人质押监管项目,依据三方签订的ZY2013-00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ZJ2013-002补充《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以及与质权人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项下关于沁阳市赛德煤炭有限公司质押物处置预案的备案录》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因下列原因,我公司特通知上述两单位终止ZY2013-00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ZJ2013-002补充《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1.出质人自2012年年底停产,我公司一直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
2.出质人长期无人员、设备维护质押货物,质押货物自然损耗严重。
3.出质人长期拖欠监管费用,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
4.出质人长期拖欠租赁场地费用,质押货物存放场地实际控制人已将我公司监管人员驱离,并声称不保证货物安全,监管场地已严重不符合监管条件。
5.质押货物处理程序缓慢,已超出《处置预案备忘录》中第三项(三)款中“处置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约定。
6.场地实际控制人要求质权人限期提取货物,否则货物可能灭失,贵行不予解决。上述情况,我公司已多次向质权人下达风险提示函,要求协调解决,但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置之不理,质押货物可能面临灭失风险。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三方签订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关于“协议终止”的相关条款,将此通知内容通过《焦作日报》进行公告,自公告后第二日起5日内终止ZY2013-001《动产质押监管协议》、ZJ2013-002补充《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为避免贵单位的损失,请贵单位及时到监管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