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史艳艳、张文煊)近日,沁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有了结果,被告人司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司某和王某是同村村民。2014年11月14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司某被王某殴打,此事经村委会调解后达成书面协议。可事隔两日,司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办事的路上碰见王某,想到两天前自己被王某殴打,越想越气,遂停下三轮车,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然后挥刀向王某划去。王某躲闪不及,左额部被划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后司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司某赔偿王某2.7万元,得到了王某的谅解。司某虽有投案自首和赔偿并获谅解的情节,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司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