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红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红宾):
岳希高于2015年2月3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已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因《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你单位,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焦作市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焦(温)工伤举字〔2015〕14号),内容如下: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局提供你单位就岳希高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如拒不提供,本局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岳希高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