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岳先生
问题陈述:我和爱人都是外地户口,爱人在焦作工作且缴纳有住房公积金。现在我们已在外地使用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住房,但我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低于还款额,想提取爱人在焦作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可以吗?
行动记者:丰舒潍
行动结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如果岳先生在外地购买的是商品房,且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在5年之内,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非网签购房合同和非本行政区域购房合同,需要原件及复印件1份);(2)不低于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3)职工身份证原件;(4)职工本人银行卡原件;(5)同时提取其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被提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5年之内有效,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总房价。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集资房、购买棚户区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