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环保聚焦丨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环保局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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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明确要求 强化责任
市环保局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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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阎河)为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强化相关责任,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制度改革,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环保局制定并下发了《焦作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制度(试行)》。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焦作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制度(试行)》,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我市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规定,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集聚区等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焦作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在新建、改造、升级时,都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据了解,根据《焦作市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制度(试行)》要求,规划编制部门在报送工业园区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工业园区规划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取得审查意见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入驻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另外,实施五年以上的工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焦作市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在审批前由焦作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规划审批机关如有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以及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等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依法承担相应处分。根据规定,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工业园区;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工业园区;规划无主导产业或主导产业不明确以及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小组都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同时,规划编制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并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处分;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并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依法承担相应处分;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并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如果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承担相应处分。另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并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于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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