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范先生
问题陈述:我每个月给小区物业公司缴纳30元的看车费,最近我的电动车丢失了,物业公司与看车人却互相推脱责任,都不愿意赔我电动车。因此,我想问一下,我的电动车该由谁来赔偿?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范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卫群。他说,在有专门场地为居民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且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车辆拥有者与车辆保管方就形成了一种车辆保管合同,车辆丢失,保管方应按照电动车的价值——原价或折旧赔偿车主。原则上,谁收取保管费用,谁就是车辆保管方。而范先生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与看车人责任分摊。丢车属于看车人的职务行为,不应个人赔偿,应根据看车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相应责任来确定。若看车人存在失职行为,物业公司可以在先行赔付车主后,再向看车人进行追偿。追偿并不是全部,应当按责分配。
因此,郭卫群表示,范先生现在就可以直接向物业公司索赔。赔偿后,物业公司就取得了该事件的代位权。如果之后抓到了小偷,物业公司有权向偷盗者提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