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环保聚焦丨公共资源交易 上一版3  4下一版
我市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焦作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 关于2015年9月份政府环保目标进展情况的通报
综合治理破解废标难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为中国招标 投标协会公共资源交易分会会员单位
开展爱心帮扶活动
出台五条禁令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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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尾气排放 改善空气质量
我市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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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孙阎河)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自今年10月15日起,我市将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从2015年10月15日到11月15日为试行期,试行期间环保检验不收费;2015年11月16日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进行收费检验,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目前,按照规定,检验对象是指以汽油、柴油或者其他可燃物质为燃料的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据了解,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范围暂不包括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非我市注册的机动车,必须有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的异地委托证明才能在我市进行环保检验。此外,环保检验周期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分三个类别:一是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是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是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6年以内5座以下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免于环保检验,直接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顺利开展,从2015年10月15日起,取得河南省环保厅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环检机构,将严格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开展环保检验。检验方法及排放限值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标准执行,对环保检验达标车辆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并经原环保检验机构再次检验合格后,再行核发环保标志;未取得河南省环保厅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环检机构不得上线检测;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要加强对辖区检验机构的管理,杜绝检验程序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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