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14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此类事项,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加快研究论证,成熟一批取消一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全部取消。
本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涉及18个部门,项目较多的有地方税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这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三个特点:一是量大面广,与市场、社会和人民群众联系比较紧密。二是取消了一批国务院部门委托、地方初审的项目。三是“含金量”较高,取消了“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等一批项目。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