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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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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焦作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5~2016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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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思想

  针对冬季污染特点,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严格奖惩机制,解决一线问题,通过分时段、有侧重的严管、严查、严惩、严考等严格防控措施,确保今冬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全面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严厉查处超标排污和无组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有效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强度;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确保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度目标完成。

  重点工作任务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为期6个月),对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博爱县、武陟县、修武县实施冬季大气污染重点防控,孟州市、沁阳市、温县实施全面防控。今年“冬防”工作以各类污染源管控为主,重点管控对象为燃煤、扬尘和秸秆落叶及垃圾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等四大类污染源。

  1

  燃煤污染控制措施

  (1)采取控煤减煤措施。一是对29家重点燃煤消耗企业明确燃煤总量控制目标,确保2015年原煤使用与2014年相比减少150万吨标煤。二是强化燃煤煤质管控。各火电企业要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控制好燃煤煤质,硫分不得超过0.5%,灰分不得超过20%(综合利用电厂除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督导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焦作供电公司。

  (2)开展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10月底前,完成335台燃煤锅炉的关停或天然气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3)严管严控散煤污染。一是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禁止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进入生产消费领域市场。二是对市区19家型煤加工企业和各县(市)型煤加工企业开展综合整治,要求定量添加固硫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2

  工业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实施工业企业限排措施。全市所有工业企业采取停产、检修、限产、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能源替代等措施,在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项污染物排放量有效下降。

  遇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电力企业中,华润电力焦作有限公司、神华国能焦作电厂、焦作韩电发电有限公司、焦煤集团电冶分公司生产负荷最高上限分别开机1台;焦煤集团冯营电厂开机2台,每台出功不超过50%负荷;焦煤集团演马电厂停产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管企业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督导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焦作供电公司。其中,非煤矿山企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油站由市商务局负责。

  (2)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一是继续督促全市331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二是各县市区对辖区范围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开展再排查。三是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等)实行“一票停工制”,即有一项未按要求落实抑尘措施的实行停工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遇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工程渣土运输行为一律停止作业,全市各类施工工地一律实施停工措施,工地停工期间要切实做到施工工地周边全围挡、物料堆放全覆盖、裸露地面增加洒水抑尘频次等。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负责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督导。

  (2)严格城市渣土运输等车辆监管。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

  (3)遏制城市道路交通扬尘。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实现“每天清扫、全天保湿、三天一洗”的工作目标。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其中,市城管局在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负责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督导。

  (4)遏制市外道路交通扬尘。

  遇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全天候控制道路扬尘,进一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路面全天保湿,避免扬尘产生;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运输车辆沿途抛撒行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公安局配合做好违规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其中,市交通运输局在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负责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督导。

  4

  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分阶段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措施,10月10日前建立黄标车路查执法机制,依法处罚无环保标志和尾气严重不达标的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遇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动车除环保、安全、信访、抢险、应急及其他值班等车辆之外全部停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其中,市公安局在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负责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督导。

  5

  油气污染控制措施

  (1)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2)开展餐饮油烟治理。完成全市餐饮门店(有炒菜作业)油烟治理任务,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3)严禁露天有烟烧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城管局。

  6

  秸秆焚烧污染控制

  (1)开展秋季秸秆禁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禁烧指标任务逐级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确保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农业局。

  (2)加强垃圾焚烧监管。严禁在城区环境卫生保洁过程中就地焚烧废旧塑料、橡胶、皮革、生活垃圾、枯枝树叶、杂草等各类废弃物。加强对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管理,坚决制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其中,市城管局在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作的同时,负责各县市区工作任务的督导。

  7

  重污染天气应急控制措施

  加强监测、预报、预警、预判,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情况,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AQI指数)连续3天达到101(轻度污染)、PM2.5指数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上,并且气象部门预测未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采取限产停产、限工停工、限行停驶等一切必要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如预测可能出现空气重污染时,要提前启动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焦作市蓝天工程行动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冬防”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二是建立通报曝光制度。三是建立督查制度。四是建立考核制度。

  (三)强化督查考核。督查考核采取“听、查、看、访、办”等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考核,跟踪督办重要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限时办结。

  (四)保障经费投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冬防”执法经费保障,对“冬防”期间检查、巡查、督查、驻厂、卡口、监测等执法经费以及道路清扫保洁等经费予以全额保障。

  (五)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建立“蓝天红黑榜”。二是加强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大气污染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设立大气污染投诉举报受理电子信箱(jzsdq12369@126.com)。四是完善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

  (本版图片均为本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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