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的工作力度,国家旅游局日前特别作出提示,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处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作出这样的特别提示,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其初衷也是用心良苦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应该看到,一些游客基于不理性的消费心理,主动参与甚至积极配合,事实上是催生“不合理低价游”或“零负团费”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一些游客因贪便宜心理而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如果任由这种虚假合同泛滥,使之成为掩饰“不合理低价游”的工具,将会给旅游部门认定、查处“不合理低价游”以及由此衍生的强制购物、宰客等乱象造成很大的障碍,最终无助于游客保护自身权益。比如,最近引起公众关注的“内地游客在港因拒绝强制购物被殴致死”事件,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据悉,涉事旅游团是低价购物团,团费仅300元左右。而据调查,内地发往港澳的购物团,近九成都是“零负团费”。
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觉得,要有效整治“不合理低价游”,没有必要轻言或过于强调“处理游客”。首先,之所以出现“不合理低价游”以及虚假旅游合同,游客固然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旅游经营者无疑才是“罪魁祸首”。在旅游市场上,相对于孤弱的游客,旅游经营者拥有强势的主导地位。而且,现实中,尽管不乏一些游客因贪便宜而主动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但大部分参与其中的游客,仍然是被旅游经营者诱骗的受害者。在这种背景下,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的整治,没有必要凸显“处理游客”问题,而应将主要精力用于惩治违法违规的旅游经营者,本末不可倒置。
事实上,“不合理低价游”之所以屡禁不绝,并不是因为没有连带“处理游客”,而主要是对旅游经营者的惩处不到位、不给力造成的。
另外,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虽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即受骗上当之后可能只好自认倒霉,但旅游部门若要进一步在行政执法方面“处理游客”,很可能面临着于法无据的问题。对于“不合理低价游”和签订虚假合同,《旅游法》只有针对旅行社的处罚条款,并无针对游客的处罚条款。而依据《立法法》,“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所以,整治“低价游”的关键在于严惩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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